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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出台细则 居室温度不达标可退费

来源:品搜哈尔滨-东北网  时间:2007年11月16日9:21

        

      本报讯日前,大连市热电集团出台了《居室暖气温度不达标退费细则》。细则规定:在采暖期内,用户居室温度在18℃(含18℃)以上为室温合格,低于18℃为室温不合格。由于该公司责任造成用户室温低于标准且经调整后仍没达到供热标准时,用户可向辖区供热所申请测温。如果因供暖公司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低于14℃的,按不合格天数为用户全额退费。

      该细则明确规定,因供暖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如果用户对测温结果有异议,或者用户提出测温申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测温,或者测温人员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等,用户可直接向市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测温。经其检测,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用户承担;室温不合格,检测费用由该公司承担。如果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供热单位按规定进行退费。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居室温度低于14℃,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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