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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 必须“专用账户”结算
2007年4月12日10:37 评论】 【推荐】 【打印】 【关闭
 
      本报讯 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自今日起,市建委和市工商局联合拟写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二手房蔺丽爽)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开始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中介代理二手房买卖,必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文本征求意见稿根据二手房交易的特点,对二手房的权属情况、交易方式、付款方式、资金划转方式、房屋交付以及税费缴纳等容易引发纠纷的内容都做了约定。同时,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人、交易保证机构居间或代理二手房买卖的,必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以此来提示存量交易人如果通过房地产经纪人达成交易的,必须将与经纪人签订的经纪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交易资金必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以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市建委和市工商局将自今天起至4月22日在“首都之窗”、“北京建设网”、“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和“北京工商网”征集社会各界意见,也可发送邮件到sxgs@beijing.gov.cn留下意见。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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