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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四部门通知:风景名胜核心景区 禁止影视拍摄
2007年4月2日21:31 评论】 【推荐】 【打印】 【关闭
 
     

风景名胜区拍戏结束后须恢复环境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前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昨(2月28号)天,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岳对该通知进行了解读,并称,影视剧组拍摄结束后须恢复当地生态环境,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视破坏程度,将对剧组处以罚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来源:京华时报 夏命群) 
  部分名胜核心景区 禁止进行影视拍摄 
    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通知,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禁止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这是记者昨(2月28号)天从环保总局获悉的。 
    通知指出,确实需进行上述活动的,影视制作单位和演出举办单位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法》等规定,履行环保、城建、文物部门的报批和验收手续。 
    对未经许可,擅自在上述区域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须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来源:(鲁山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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